6月15日,东夏镇疫情防控督导组对“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发现6家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东夏镇迅速跟进处理,对6家经营单位给予“红黄牌”警告。现将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东夏镇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跟进处罚力度,深入落实“红黄牌”警示制度,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场所码”扫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关于实行“场所码”推广应用
“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青州市范围实施“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州市各类企业、门店、在建项目及商超、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挂牌原则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处理:
1、不按要求申请使用“场所码”,未在显眼位置张贴“场所码”的;
2、未及时提醒来访人员扫描“场所码”的;
3、扫码后未进行查验或未严格落实“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4、发现“场所码”扫码出现红、黄码人员,未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的;
5、对老人、小孩等特殊群体未提供反向扫码服务的;
6、其他违反“场所码”应用推广规定行为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停业整顿处理:
1、一周内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的;
2、“黄牌”警示撤销后,一周内再次被黄牌警示的;
3、“黄牌”警示后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4、因“场所码”落实措施不力,给后续流调排查等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拒不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且态度恶劣的;
6、其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1、“红黄牌”警示制度由青州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场所码”推广应用的督导检查,对受到“黄牌”警示的,应即刻进行整改;受到“红牌”警示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经检查认定需出具“红黄牌”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红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将“红黄牌”在出入口或显眼处张贴,如相关单位拒收或不配合整改,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3、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场所(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做出处罚单位提交撤销警示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撤销“黄牌”“红牌”警示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对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黄牌”“红牌”警示,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撤销通知单,不予撤销的要说明情况,通知单要全程留痕。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红黄牌”警示情况每周四下午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集中报备。
4、各镇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认真抓好“红黄牌”警示制度落实,推动各类公共场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对推动落实不力,被上级督导发现或通报批评的,一并追究属地镇街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本制度由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青州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州市委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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